您好,关于
肇事逃逸在保险XX几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肇事逃逸的规定在
第九十九条
第三条、
第一百零一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2,《
刑法》中关于肇事逃逸的规定在
第一百三十三条。另外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肇事逃逸构成
刑事犯罪的
量刑做出具体规定。
3,相关规定:
(
1)《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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