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检察院
批准逮捕后程序是: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的范围。
2、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
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
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3、侦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4、
侦查终结: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
提起公诉、或免予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
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处理意见 。
二、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