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由谁召开:
1、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
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怎么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
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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