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
被执行人无力还款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
无力偿还的,经
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
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一般债务关系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至于在私人债务案件的处理上,债务人如经查明,确无偿还能力,不但在判决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双方作行得通的调解,即使在判决之后,如查明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时,也可向债权人说明实际情况,由债务人分期给付,或由债权人让免。如债权人仍请继续执行,应嘱其指出可供执行的财产酌情处理。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
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
申请执行,并且不受
执行时效的限制。可以参考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民诉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