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
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
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意思。
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继父母仍愿意扶养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顾的,也应认定有扶养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
一个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第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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