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在合同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三)赔偿损失,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向对方所作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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