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嫖娼行为不属于法定的
离婚过错情形,对
财产分割无影响,但不能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
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