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
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
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强制执行程序中,
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