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的持续而变为夫妻共有,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所有权人没有将财产做出处分,该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该方的
个人财产按照规定的方式
继承。
附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
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
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