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不会对次
债务人进行
拘留,次债务人不履行判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
民法院认定
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
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