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
债务人在
债务到期前,将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配偶,然后与配偶
离婚,造成不能履行债务假像的,可以认定恶意逃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