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在专利宣告无效前给予的
赔偿金,不具有追溯力,一般不能要求退回。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
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
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
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
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