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月,因为中止
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新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五十条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
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⑴作为原告的自然
人死亡,需要等待其
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⑵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
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的;⑶作为原告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继承人的;⑷一方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中止诉讼的时间长短我国法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中止的事由消失后,随时都可以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