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经过离婚冷静期。有一方当事人撤销离婚申请的,程序结束。
四、经过冷静期没有撤回申请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开始执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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