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完毕后,
抵押人可以持
债务结清证明、
抵押合同等的材料,到
抵押登记部门申请解除抵押登记。《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
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
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