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和荒地(简称四荒)的使用权。
这里需注意的是,农村集体里面的自留山与责任山不属于四荒之列。
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四荒的土地,故不得抵押。
也就是说,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以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还应持有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地证等证书。
2、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乡(镇)、村企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地上的厂房、其他建筑物一并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抵押权人仅取得农作物的抵押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擅自改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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