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
交通事故死亡,父59岁,母57岁,父母有
抚养费赔偿。
二、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三、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6个月标准;
3、被
扶养人生活费,被
抚养人是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
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
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四、根据
1、《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
侵权行为造成多
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
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
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
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