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新确认后,如果主
债权债务有效的,
抵押人要承担
担保责任。如果
主债权债务无效的,抵押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
主合同的关系】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