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
社保局投诉,或者提出
辞职要求给予
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
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是非常大的,除了要补缴未缴、少缴的社保费以外,罚款数额也非常大。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任相对减少,只要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滞纳金的责任不算很重。但相对于正常缴费来说,仍然是“不菲的支出”。
《社会保险法》起施行,在这之前还主要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违法行为持续的,应当连续进行查处。如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均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只查处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少缴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具体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