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向公安人员
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
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
家庭暴力的重要
证据。
2、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
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交。
3、
证人证言。除双方
当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
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可。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电子信息,如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
5、书面证据。对家庭
暴力行为,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与
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