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
房产拍卖时有
抵押的,拍
卖房屋所得的钱用于清偿抵押
债务,如果有剩余的,归
抵押人所有,如果不足的,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