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农民集体所有,任何主体(个人、
法人、其他组织)只能取得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具有类似于所有权的地位,且具有巨大的
财产权益。1月25日《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后,地方政府从以前的
拆迁补偿安置
纠纷的裁决者变为房屋征收与补偿
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然后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常常以旧城区改建为名实施房屋征收,目的就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出让,所以根本的一步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不同性质的房屋并注明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在
公告期满被征收人未复议或
诉讼的情况下,就真的从法律层面上已实现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吗不能,因为这种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行政
法规,规定征收
个人财产存在
违法、违宪的可能。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行为,但行政法规是无权规定征收条件的,这也是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相悖的。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
继承权。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公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显然宪法、立法法是排除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可以作为征收权的依据的。对
土地征收及土地使用权收回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应是法律保留事项,而不是行政法规可以直接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