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卡一般会在参保后的第二个月的月底由单位人事部门到社保局去领取,具体可到
南京当地社保局咨询。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
退休等),可以记录持卡人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
工伤及
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社会保障卡是
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
2、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
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等。
《社保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
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