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定
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