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四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42天的假期。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照常发放
工资。
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
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
产假9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
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二、生育
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
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四、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