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
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
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