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
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
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
2、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