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根据司法部的函复精神,也不宜让同一
律师在同一
民事诉讼中
代理两个以上被告。因为两个以上被告在法院最终裁判前是很难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之间必然有一致的或冲突的,不能靠律师的主观判断或法院的预先判断来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有的认为:共同委托符合
民诉法规定,禁止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有限制律师执业权利之嫌。
2、 个人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区分对待: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
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
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
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
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
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
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
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此种情形下各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的,法院应及时制止,并向各共同委托人充分释明利害关系,让其撤销委托或另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