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
离婚,需办理投靠
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抚养方的
离婚协议书、人民
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九十一条
父母
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
设区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以及该子女的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已离婚的子女,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父母居住生活,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