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
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
担保。
五、附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
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
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
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