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民法典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个人债务由本人用
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负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