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轻微过失,用人单位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劳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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