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新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事实婚姻的效力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1日以后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1049条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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