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破产重整后原
公司债务,要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一般是在
破产清算后进行偿还处理。
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
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
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