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的房产有不同的分割方法需要具实际情况而定。
1、一方父母
出资购房。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
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付首款购房婚后共
还贷款。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
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
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
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