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
署名权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 法定作者 。
2.客体不同,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 两种。同意 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
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 ,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
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