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平等合法的原侧,分配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配,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人员的各自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配的财产,也能够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置,以充足发挥该项的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人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纷争。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多少个方面:
(一)、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借口、原由和目的:
(三)、分配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配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的姓名;
(五)、证人姓名;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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