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了名字
离婚归夫妻共同所有,
处理方式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向法院
起诉,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如果
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
购房且没有共同
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
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
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
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
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3)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