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
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
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新《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二、在旧
刑诉法中,就已经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表述,新刑诉法对这一措施进行了细化。然而,在司法理论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从出生那天起,就饱受诟病,部分专家、学者、包括司法实务人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进行过深刻地分析。
三、作为
办案人员,我们都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保障和促进侦查工作方面,确实能够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但这就像一把“双刃剑”,该措施如果运用不当,同样面临着“被错用”、甚至“被滥用”的风险。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生命力究竟如何,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规范”二字。虽然高检院早就提出了“敢用、慎用、短用”的
基本原则,但原则性的要求不能取代严谨的制度规范。
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自身承担着规范司法行为的天然使命。因此,我们建议高检院适时出台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司法解释,对措施的审批、执行、监督、救济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