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一)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
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
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二)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
受让人承担
赔偿责任。”根据其定义,该条款实际确立了两方面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