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迁出后不一定还能
迁回原地。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落户: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当事人未婚且已经失业;或者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在当地,并且有住房的);
(2)而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2、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
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
结婚(
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
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
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
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
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
收养小孩落户,持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
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
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
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