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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