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固定的意义,但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含义不能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它属于一般条款,外延和内涵都不确定。
(3)公平原则。
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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