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在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的,但是与立案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案件立案之前提供担保及出保权,出现问题的可以联系律师,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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