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
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
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
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小学生遭体罚致死学校是有管理不力的责任,但是主要的责任还是致害人,属于过失致死罪行,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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