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而自己认为不知道是犯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按照“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法律传统和《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故意,应该以本罪论处。
2、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被收购、出售行为吸收的判断。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收购,包括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一个行为,不以运输的距离与目的为构成要件,以收购和出售为目的的运送应认定为运输。
从上文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来,把捡到的熊掌拿去卖也是犯法的,即使事前不知情,但本身运输买卖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一个行为,以收购和出售为目的的运送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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