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或全部抽走。
3、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4、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在验资完毕后,抽走部分或全部。
5、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上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6、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7、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8、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
9、公司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股东中有人没有钱出资的,另外的股东要么用改变股本比例的方法增加自己一方的股份,要么用改变分红比例的方法增加经营资金。
这两种方法都需要股东协助一致才能进行。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这个公司继续合作的困难会增加许多,对公司的经营也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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