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另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负责。
2、支付租金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与租赁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
一般情况下,该租金是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的。
因此,为保证出租人利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如果未确定租赁物的归属,或者虽有约定而并非归属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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