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以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
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
通过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
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3、作出判决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如果代管存在争议或者法定代管人没有能力的,由法院指定代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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