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成果。
这种技术成果在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尚不存在,只有经过研究开发方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取得。
(2)技术开发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有对价,因此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以实物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合同成立,因而为诺成合同。
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而且技术的研究、开发牵涉的时间长,因此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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